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,人们解决纠纷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。虽然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,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,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式也在不断多元化。与诉讼相比,调解的效率和私密性、调解的成本优势以及调解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原则,都使调解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,使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解决婚姻家庭纠纷。在此背景下,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。
婚姻家庭纠纷是指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家庭纠纷,包括婚姻、监护、赡养、继承、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纠纷。婚姻家庭纠纷能否顺利解决,决定了家庭的命运是否也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。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,调解具有独特的功能和特点,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途径。因此,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,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,节约社会资源,化解社会矛盾,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。
婚姻家庭纠纷在感情、道德、感情等方面与普通民事纠纷不同,具有独特的特点。婚姻家庭纠纷的根本矛盾主要表现在双方的严重对抗上。如果不及时解决婚姻调解人-论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作用,就会威胁到婚姻和家庭的生存。一般来说,婚姻家庭纠纷多为非根本性的纠纷,偶尔会出现明显的纠纷。只要及时发现并解决,防止非根本性冲突转化为根本性冲突,纠纷是可以解决的。现实生活中,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中,当事人往往难以保持冷静和理性,极易受到情感利用、情感混乱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。这使得争议双方之间难以启动对话或谈判,并且需要第三方。帮忙解决。
在现实生活中,婚姻家庭纠纷的起因往往是婚外情、私生子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问题。如果被外界知晓,将对当事人的尊严和社会形象产生很大的副作用。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痛苦,还会对当事人的亲属造成不必要的伤害。
在婚姻家庭纠纷中,双方容易产生紧张和对抗婚姻调解人,认为自己是受害者,对方是加害者,心态复杂。有时不满情绪不断扩大,极有可能产生仇恨和敌意,使自己产生异常、扭曲的心理,对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。作为中立第三方参与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,调解不仅有温和的外表,也有温和的实质。由于调解场合的选择,会特别注意调解场地的布置,以温馨为主要特色,调解员可以是邻居、朋友,甚至心理学家和法官。他们在调解时会特别注重感情的融合,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平衡双方的心理需求,纠正错误的心态,告知当事人不应有报复或仇恨的心态,共同处理现实生活中需要面对的问题,告知当事人处理的好处纠纷。因此,调解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,也有利于当事人随后的婚姻家庭生活朝着更健康、更幸福的方向发展。
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,但在立法和执行上也存在不足,限制了调解的作用。在社会主义高度发达的今天,要不断完善调解制度,充分发挥婚姻调解的作用。家庭纠纷中的纠纷解决功能。人民调解协议订立后,就靠当事人自觉履行。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确认,人民调解在实践中并不受到当事人的欢迎,极大地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当事人的调解态度。员工的信任。为了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纠纷,需要通过立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。只要双方不因自愿而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,本协议不得撤销或不随意履行。
在经济落后地区,人们的传统文化观念根深蒂固。当出现婚姻家庭纠纷时,他们往往寻求民事调解或直接和解。由于人们对民俗的理解和接受,导致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了大于国家法律的现象,“舒服但不合法”的现象就出现了。因此,国家应积极引导民事调解,加大对国家法律的宣传力度,将民俗与国家法律相结合,规范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关系,并以此建立一种以民法为导向的民俗。民族价值法以包容和中庸的原则为基础,民间习俗与国家法律相互渗透。争议解决方法。